经检查,你单位于2020年7-12月间接受“浙江XX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,发票金额共计716803.94元,增值税税额共计64512.36元,
你单位部分运输业务是委托个人承运,但个人未提供代开发票,而是提供了“浙江XX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”开具的发票。
你单位财务收到发票后,按照票面金额银行转账至“浙江XX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”账户,未发现资金回流。
你单位与“浙江XX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”无业务往来。
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。
你单位收到上述5份发票后,增值税税额共计64512.36元已于2020年7-12月份认证抵扣;发票金额共计716803.94元,已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,并于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税前扣除。
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九条之规定,造成少缴2020年增值税共计64512.36元;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》第二条、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五条规定,造成少缴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515.87元;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八条之规定,造成了少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70906.25元。
处罚结果:少缴税款0.5倍罚款
处罚决定书日期:2022-11-11
咨询热线:0519-85122137